近日,由周冬雨、易烊千玺联袂主演的电影《少年的你》(依据玖月晞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改编拍摄)占据院线、微博各大排行榜。随着电影热议,有网友指出,原著内容与东野圭吾作品《嫌疑人X的献身》《白夜行》等书中许多桥段相似,甚至有网友晒出调色盘对比后戏称,该电影应叫做“融梗的你”。同时,也有网友为《少年的你》制作方和演员打抱不平,称即使原著涉嫌“融梗”、“抄袭”,但责任方在于原著作者,购买版权的影视制作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是“受害者”。
“梗”是网络用语,最早的意思是“笑点”,后被不断扩大引申,大到某个时间段,小到情节插曲,乃至故事或文章中的经典片段都可称之为“梗”。
“融梗”并非法律用语,一般而言,“梗”包括原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剧情设置以及串联,“融”既包括融入新的内容,也包括融合了多部他人作品的内容,因此“融梗”通常指的是在一部小说或剧本把其他多部作品里的结构、剧情甚至描写整合融入其中。
“抄袭”更倾向于原样照搬照抄,“融梗”较之“抄袭”而言,其对原作的改变更大。“融梗”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结合具体使用了原作品什么内容,如何“融”入新的内容,包括使用内容的独创性程度,在各自内容中所占比例和对整个作品的重要性等。与简单的“抄袭”相较,判定“融梗”侵权更为复杂。
那么,“融梗”究竟是不是“抄袭”?在法律上如何判定“抄袭”?面对鉴抄的难题,可不是仅凭网友制作的“调色盘”和键盘来决定,也不是由几张作品截图对比来判定。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体会法院是如何对“抄袭”进行审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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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庄羽诉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
关键内容: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受著作权保护。
主要案情:庄羽诉称《梦》抄袭了《圈》一书的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及部分语句。被告抗辩《梦》为其独立创作作品,生活中的一般情节素材和流行语言为公有领域素材,两部作品并无实质性相似之处。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梦》一书的出版和销售,赔偿21万元。
法院认为,作品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受著作权保护。两篇文章中12个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中共有57处相同或相近。从整体上看,《梦》与《圈》在人物和情节上存在众多雷同,因此被认定为抄袭。
法院论述到,单纯的人物特征如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以其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应综合进行考虑。
此案中,法院对于两篇文章进行了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如果单独对这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应综合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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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2:沈文文(笔名追月逐花)诉周静(笔名秦简)《锦绣未央》抄袭其《身历六帝宠不衰》。
关键内容: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主要案情:沈文文诉称周静抄袭《身》中句语句和2处情节。被告抗辩称部分语句为其他已发表内容或惯常表达,情节为公知领域题材或惯常写法。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传播《锦》的行为,并赔偿13.65万元。
法院认为,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并认定《锦》中处语句构成抄袭。《锦》与《身》相似的2处情节不属于惯常情节,构成侵权。
与前面两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此案为12位作家起诉《锦绣未央》侵权案中的一件,通过系列案件的审理,《锦绣未央》的部分内容被认定抄袭自多位作家的多部作品。12位作家全部胜诉,共获得74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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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宫锁连城》电视剧本及电视剧使用其《梅花烙》核心独创情节。
关键内容:情节存在抽象与具体的分界,具体到一定程度足以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可以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表达。使用侵权作品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侵害原作品摄制权。
主要案情:陈喆诉余征采用原告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的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并摄制成同名电视剧。被告抗辩称被控侵权的内容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发行和传播电视剧《宫》的行为,并赔偿万元。
法院认为,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方面,通过对比,剧本《宫锁连城》是以原告涉案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在情节方面,原告主张剧本《梅花烙》中的21个情节(小说《梅花烙》中的17个情节),通过对比9个情节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情节串联整体方面,通过对比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原告涉案作品高度近似,且基本包含原告涉案作品的故事架构,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涉案作品整体上构成相似。
此案有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情节在剧本创作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阐释。他认为,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串联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此案中,作品中出现的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整体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法院最终判定电视剧《宫》的制片方侵害《梅》的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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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
著作权保护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但同时不支持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因此,根据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著作权只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保护抽象的思想。
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就如同自下而上的金字塔,位于金字塔顶端的为主题思想,位于底端的为具体文字表达,而一般来说,“融梗”涉及的是介于思想与表达中间部分的内容,例如,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设计。如果重合的部分,在情节独特性、编排串联上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并达到一定的具体化程度,则而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或改编。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抗辩因素,例如,是否属于合理范围的适当引用。
例如,对于《白夜行》中的“共生”、《小王子》中的“驯养”等概念,虽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但抽象人物关系不构成具体表达,且对于这些关系的垄断也不恰当地阻碍后人对同类题材的创作;但对于表现上述人物关系的情节编排、戏剧冲突、特定人物关系等内容则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他人使用上述内容应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同时,对于使用存在版权争议的剧本拍摄电影、是否可能构成侵权的问题,在《宫锁连城》案的判决结果中也有所体现。在该案中,制片方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抗辩,即使《宫》剧本改编自《梅》,依据《宫》剧本拍摄的电视剧也没有侵犯《梅》的摄制权。而法院认为,改编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对改编作品的使用,应征得改编者和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构成侵权并不意味着被控侵权成果不构成作品,如果被控侵权内容自身具有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则可能构成新的作品,毕竟,侵权部分和独创性部分应该一码归一码,二次创作也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
法官助理高雅
版面编辑:赵子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