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是一项古老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一说可谓是深入人心。从马克思主义对人类社会的诠释来看,这样的论述无疑是有其哲学基础的。恩格斯就曾指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同国家相比,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所产生的纠纷,无疑贯穿于整个人类社会,其必定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因此,以“定分止争”为目的的仲裁,其形成与发展自然也就早于以国家为基本依托的诉讼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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