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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9/28 1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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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成文的法律、法规造成的司法官员司法的不确定性,在西班牙出现了判决集锦这一类的法学著作。

在英国的普通法中这些判决集锦作为判例,从而引导其他案件的判决。

在中世纪的西班牙,它们又被称为范茨奈斯(fazanas)。

在这里提供了13世纪在卡斯蒂利亚的布尔戈斯(Burgos)城市法庭所做的一个判决。

西班牙的法律历史学家加洛?桑切斯(GaloSanchez)对卡斯蒂利亚的法律制度是这样描述的:“卡斯蒂利亚,是一个没有法典的地方,它是范茨奈斯的故乡,是一个有着自由裁判权的国家”。

这位法律历史学家认为,一个没有主导规则的自由判决权有时难免太随意。就像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官迪亚戈?洛佩斯?德?法罗作出的决定那样。

卡斯蒂利亚的判例总集第:

“判例”:约翰?内格罗和戴娜?乌尔拉卡是一对夫妻。

一天晚上,戴娜?乌尔拉卡在街上游荡一夜,当她走过城门旁的时候,被一些人拿着石头击打了头部,导致头部破损、出血不止。

她转身往家中跑,以求丈夫救助。

然而,当她到达家门口之时,她的丈夫看到她的情况并没有让她进屋。

后戴娜?乌尔拉卡又向城中跑去期望寻求其他救助。跑了没多久,由于失血过多,最终死亡。

这个女人没有死在她自己的家中,而是死在了这个城市的其他地方。

有些人认为是她的丈夫杀死了她,理由是,她之所以死去是因为她的丈夫不让她进门。

他丈夫不敢让她进屋,是因为他害怕自己的妻子死在家中。

根据在迪亚戈?洛佩斯?德?法罗之前的法庭判决,已经将这个男人绞死,并在将其绞死后表示,只要他和他的妻子没有做出把他们全部财产遗赠给教会的意思表示,那么,他和他妻子的全部财产就要归为他们的亲属们所有,但是要向国王支付罚金。

而迪亚戈·洛佩斯?德·法罗所作的判决是,他们的亲戚不需要为这个袭击或者扰乱公共安全的事件负责,因此他们不需要为此向国王支付罚金。

正应如此,他们的亲戚在他们死后取得了他们的全部财产。

这一案例一方面显示了早在这个时候就已经出现公刑法了,但另一方面,人们完全不需怀疑,就如加洛·桑切斯所说,过于自由的法律很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判决。

就如这一案例,卡斯蒂利亚的习惯法使这一案件中的丈夫约翰·内格罗害怕。如果他的妻子在家里死去,那么他就会被判为凶手,除非他能够证明他的妻子是另外一个人杀死的,但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

多少个因为袭击伤害而作出的死刑判决都游走于法律的边缘。

此外,这个案例也向我们展示了,在死刑判决后,被处死之人的继承人不必因袭击和危害公共安全之罪向国王支付罚金。

那么为何这一案例中的丈夫还要因为袭击事件而被判处死刑呢?这是相互矛盾的。它暴露了习惯法的弱势所在。

在欧洲中世纪的早期,由旧有的不成文习惯法向新的成文法典的过渡,最先始于基辅罗斯的大公。

大家可以好好地读一读来自俄国《真理报》的三个版面:

这个《真理报》简短的报道只包含了古俄罗斯的前国家时期,即圣徒弗拉基米尔(-)在信仰基督教之前的习惯法。

《真理报》的扩展面引用了弗拉基米尔的儿子雅罗斯拉夫(Jaroslaw,-)和弗拉基米尔孙子的法典。

它在年仍旧保存完好,并且展示了其过渡性特征,在公爵的领域内有关私刑法的处罚已经变为了罚金处罚。

雅罗斯拉夫的儿子在年废除了仇杀,取而代之的是对本国经济发展更有利的刑罚体系。

之后,因为莫斯科大公的权力受到蒙古统治的制约,所以,在实质上缺乏法律稳定性的习惯法又再次地在法院中适用,而俄国《真理报》的内容不再可以捕捉到有关腐败和妨碍司法公正的起诉。

中世纪时期,俄罗斯的法律是最具意义的内容来源。如《普格斯夫法庭规章》它不是一个法律书籍而是一个法典。

在这一时期的普格斯夫(Pskov)和诺夫哥罗德(Nowgorod)一样,都是位于俄罗斯北部的城市共和国,他们彼此相离不远。

俄国法律在15世纪的下半叶通过议会表决通过。在这部法律中,俄罗斯法制史上第一次对于私法和合同法作出了详细调整。

这部法律在经过多次不同的修改尝试后最终在伊凡三世时代定稿。

年,即在蒙古人统治结束之后,出现了第一个适用于俄国全境的规范性法律《伊凡三世法典》(Sudebnik)。

此法共计48章,它集中地统一了法庭行业秩序和审判程序,因为在立法者看来这些都是最首要的事情。

“整个欧洲都在追求着成文的、具有确定性的世俗法典”,这是斯登?加格纳(StenGagner)在年其著作《立法思想史研究》中写的一段话。

事实上,伴着12世纪前奏的这一爆炸性变革,到了14世纪终曲谢幕。

在13世纪,即由中世纪中期到中世纪末期的这个过渡时期,是法律著作和法典编撰的伟大时代。

在这时,英国的普通法则汇总了格兰维尔(Glanville)和布杜克斯顿(Bracton)这两部法学典籍。

这些国家“编撰法典的渴望”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思想上的大规模转变,这就要求人们更多地回归理性。

第二个原因在于,教会法渐渐地朝着与世俗法学家和公爵的世俗法相匹配的方向过渡。即在判决(Decretum)与法律汇编(Gratiani)之后,又出现了成文法典《莱博塞克斯特斯法令》。

与稳定和准确的教会法庭相互竞争,也许是俄国《真理报》之所以不断拓展的根本原因。

这是因为位于拜占庭、俄罗斯的神职人员已经有了成文法教义了。

而之后出现的法律书籍和法典在中东欧(波兰、波西米亚和匈牙利)的失败,都表明这一时期封建君主制的衰弱与贵族势力的强大。

这些贵族的权力被局化在其本土化管辖权里,因此他们就没有兴趣在其较小的领地中制定全面的、成文化的法律和法规。

总而言之,欧洲中世纪中晚期的法律走了这样一条道路,即从较小地域内的不成文习惯法到编订法律书籍,再到编撰整个国家的通行法典,最后使其更加合理、更加稳定。

大多数在立法领域内的领先国家都位于西班牙、法国和意大利,而他们都是适用罗马法的地方。

紧接着,就是编订英国的《英国普通法》(CommonLaw)、丹麦的《日德兰法典》和挪威的《马格纳斯?拉加德国家法》。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波兰那样倒退,它的贵族有意识地捍卫着他们的围栏王国。

伴随着欧洲各个国家法制发展的不同速度,欧洲步入了它的法律近代史时代。

就如拉斐尔阿尔塔米拉(RafaelAltamira)对西班牙所描述的那样,成文法在许多国家的发展,在另外一方面也突出地显现了不成文习惯法显著的吸引力。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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